公司新闻

航空情报服务教材电子版(航空情报服务手册)
发布日期:2024-07-13

飞行安全的隐形翅膀——你所不知道的航行情报

1、民航飞行安全涉及航空公司运行各个层面,其中,运行控制作为“三个起落架”之一为飞行安全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在航班生产活动中,为航班安全、正常和效益创造一切有利条件。

2、航行情报服务是指收集整理、审校编辑和出版发布为保证航空器飞行安全和正常所需的各种航行资料。主要包括:编辑出版航行资料汇编;编绘出版各种航图,收集、校核和发布航行通告;向机组提供飞行前和飞行后航行资料服务。

3、航行情报服务规章是航行情报员从事航行情报服务工作的主要依据。航行情报资料是组织实施飞行的重要依据。为各种飞行提供的航行情报服务,必须及时、准确、完整。航空情报自动化系统是用于航空情报原始资料的收集、整理、审核以及航空情报服务产品的设计、制作与发布的信息系统。

4、利用通信、导航技术和监控手段对飞机飞行活动进行监视和控制,保证飞行安全和有秩序飞行。 适应飞行安全需求和航空运输发展、解决空间飞机大增需要,也称航空管理和空中管制。 在飞行航线的空域划分不同的管理空域,包括航路、飞行情报管理区、进近管理区、塔台管理区、等待空域管理区等,并按管理区不同使用不同的雷达设备。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中国民用航空局令

1、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了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198号,旨在规范民用航空情报工作的操作流程。这项法规是《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CCAR-175TM-R1)的正式发布,它于2010年4月21日在中国民用航空局的局务会议上被审议通过。

2、第三条 民用航空情报服务的任务是收集、整理、编辑民用航空资料,设计、制作、发布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以及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区域内的航空情报服务产品,提供及时、准确、完整的民用航空活动所需的航空情报。

3、该规则适用于中国境内的所有民用航空情报工作,所有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循。核心职责在于提供及时、准确的航空情报服务,包括收集、整理和发布航空资料,民航局负责整体管理,地区管理局监督地区内的执行情况。技术进步被鼓励,具体术语在附件中定义。

4、第二条规定,本规则涵盖了执照的申请、颁发、管理和监督全过程,适用于所有希望成为民用航空情报员并独立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第三条指出,民用航空情报员采用执照管理制度,有效执照需经注册。只有持有有效执照的人,才能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合法开展工作。

5、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持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则完成业务提高培训和新技术培训以满足《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规定的经历要求。第五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航空情报培训工作的统一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协调和监督管理本辖区民用航空情报培训工作。

6、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的第四章着重于执照的具体管理规定。持照人在执照使用过程中有严格的要求和限制,以确保工作安全和专业性。第二十九条规定,持照人需满足每6个月在航空情报岗位工作不少于60小时,或者完成1个月的岗位熟练培训。

航行情报服务的范围分为哪三类

1、航行情报包含的服务三大类是航行资料服务、航图服务和气象报告服务。提供各种航行通告;提供飞行前和飞行后的航行情报服务以及空中交通管制工作所必须的航行情报资料等项工作。航空情报人员是航空公司常见的招聘岗位。

2、国际民航组织的出版物通常分为两类: (1) 经理事会批准出版的会议最终报告、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空中导航服务程序、补充程序、地区计划等; (2) 依据理事会批准的原则和政策,由秘书长授权编写、批准出版的外场手册、国际民航组织通告、空中航行计划、技术手册等。

3、航路或航线图(Aeronautical charts):为飞机进行航路或航线飞行时使用的航图,可以涵盖大片区域的内容。它主要包括了基本地形轮廓、飞行航路信息、航路代码、航路空域划分、航路飞行通讯频率、导航台信息、经纬度坐标、限制性空域信息等于航路飞行有关的数据信息;一般分为高空航路图和中低空航路图。

4、今天,空中交通管制、飞行情报和告警服务,一并称为空中交通服务,在不可或缺的地面支持设施中占有重要地位,保证了全世界空中交通的安全和高效运行。《芝加哥公约》的附件11界定了空中交通服务,并规定了提供这些服务所适用的世界范围的标准和建议措施。

5、中低空管制区内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的空域通常为B类空域;在包含其他类型空域的情形下,应当明确其空域类型和范围。第四十六条 区域管制区应当以向该区域提供管制服务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所在城市的名称加上高空或者中低空管制区作为识别标志。

6、管制空域的具体范围由各级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的规定确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承担相应职责的单位发布航行情报。 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管制空域内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

航空工业部科学技术情报工作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航空科学技术情报工作,适应航空工业现代化建设和国民经济建设的需要,特制订本条例。第二条 科技情报工作是一项日益发展的科学技术事业。航空科技情报工作是航空科学技术工作的组成部分,在航空工业现代化建设和发展中起着“耳目”、“尖兵”、“参谋”作用。

2、第一条 为加速航空工业的发展,促进航空科学技术的进步,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重大科技决策中的作用,提高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水平,特成立航空工业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简称部科技委)。第二条 部科技委是部党组和部长关于重大科学技术问题决策的助手和参谋机构;是部领导联系科技人员的桥梁。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计量是保证产品质量,提高经济效益,鉴定科研成果必不可少的技术手段和科学依据,是加速实现航空工业现代化的一项重要技术基础。为加强我部计量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结合航空工业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4、第一条 为了更好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国家科委、国防科工委颁发的有关规定和实施细则,以及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暂行规定》,促进航空工业科学技术进步,加快“四化”进程,特制定本办法。

5、工厂的工作重点逐步转移到以科研和生产为中心的轨道上来。 1970年3月,歼7I型飞机成功首飞,1975年歼7II型飞机设计定型,第三机械工业部将其作为新一代机种被列入航空工业发展规划,工厂为适应大上歼7飞机的需要,开始对工厂进行全面技术改造。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06修订)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以下简称情报员执照)的申请、颁发、管理和监督。

2、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一章,明确了规则制定的目的与适用范围。第一条强调,为规范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本规则应运而生。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并参照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一《人员执照的颁发》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的颁发和管理。

4、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的第四章着重于执照的具体管理规定。持照人在执照使用过程中有严格的要求和限制,以确保工作安全和专业性。第二十九条规定,持照人需满足每6个月在航空情报岗位工作不少于60小时,或者完成1个月的岗位熟练培训。

5、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中规定,对执照管理工作中存在不当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有严格的法律责任。如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执照,将对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三条)。检查员在技能考核中不正确履行职责,情节严重者将被民航局取消检查员资格(第四十四条)。